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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8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18 日
  • 法官
    吳振富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原告
    美力生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北益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896號原   告 美力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呂純純律師 被   告 北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威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係依兩造間約定之OEM 代工製造契約請求被告債務不履行及違約之損害賠償等,而觀之該OEM 代工製造契約第19條約定(見本院卷第16頁),兩造間之債務糾紛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揆諸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是本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江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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