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9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22 日
- 法官吳振富
- 法定代理人楊少文、應瑾
- 原告勝琦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嫁衣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1904號原 告 勝琦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少文 訴訟代理人 陳憲鑑律師 被 告 嫁衣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應 瑾 訴訟代理人 李富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參拾陸萬陸仟伍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五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原告以新臺幣肆拾伍萬伍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惟被告於執行程序前以新臺幣壹佰參拾陸萬陸仟伍佰貳拾參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查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本訴原告新臺幣(下同)2,162,351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民國99年8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嗣於10 0年4 月11日具狀減縮聲明為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446, 52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分見本院卷㈠第3 頁、卷㈡第9 頁)。按上述訴之變更僅單純就訴之聲明為縮減,核與前揭說明相符,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公司係以影視、光碟等多媒體為業,於99年5 月15日原告公司之冷氣水管爆裂,因適逢假日無人上班,致存放原告公司內之貨品及生財機具淹水共受有1,446,523 元之損失,經追查始發現漏水原因係被告公司未依管理規章向管委會申報,由其所請第三人即永大冷氣行工人王黃田操作公共水管開關閥不當,瞬間水壓暴衝,致原告公司冷氣水管爆破,足以證明被告公司嚴重疏失,嗣被告公司已承諾負責,原告乃請求台灣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鑑定委員會鑑定責任歸屬,而鑑定結果可確定責任在於被告公司,倘被告公司妥善維修其箱型冷氣機冷卻水閘閥閥體把手,不因閥體把手老舊而生脫落,王黃田僅需控制被告公司冷卻水閘閥開關,無庸至頂樓關閉全體公共水管4 只蝶閥,更不致發生漏水。 ㈡王黃田僅須關閉冷凝管之進水閥,惟被告公司冷凝管進水閥開關疏於修繕,導致進水閥手把老舊斷裂產生漏水,而王黃田為阻止冷凝管漏水乃至頂樓關閉4 只蝶閥,卻未關閉地下三樓冷卻泵馬達,此時冷卻系統共用管路之水壓因冷卻泵馬達持續運轉而水壓持續增高,直至原告公司冷卻管破裂,以宣洩持續增加之水壓,否則亦係其餘88戶用戶其一之冷凝管破裂。況原告公司冷凝管雖已鏽蝕,但並未破損,亦無漏水之虞,此有冷氣維修商即大唐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為大唐公司)未曾告知有更換之急迫性。 ㈢被告公司將責任推給王黃田之臨時維修行為,規避應有之賠償責任,惟被告公司與永大冷氣行間是否為承攬關係,未舉證以實其說,縱為承攬關係,被告亦不得依定作人責任免除規定卸責。又被告公司應與王黃田負連帶賠償責任,而王黃田因為被告公司之使用人,其過失亦屬被告之過失,因此被告公司尚難於本件侵權行為中主張免責。 ㈣原告公司受有下列損失: ⒈電腦設備部分:因淹水導致電腦短路、燒毀,主機板與網路電話,故須更換整組網路線及監視器整組系統,並須支付工程師工資,計62,930元。 ⒉電話設備部分:電話主機及分機因電源泡水短路燒壞,致主機亦燒壞,須重新拉電話線,並須支付維修工資,計電話設備21,000元、雜項購買延長線3,858元、硬碟一個2,180元,共計27,038元。 ⒊倉庫成品泡水部分:光碟片泡水會產生水漬及發霉,雖可擦拭但費時費功,縱經擦拭仍可看出水漬,並有再發霉之可能,是受損光碟分別有裸片6,338片、國家地理百年紀念典藏6套、視聽百科博物館1套、泡水成品(含包裝塑膠盒)7,050片等,以100年3月30日本院勘驗筆錄所載基礎計算所得總金額之66%(毛利率34%),即974,186 元為被告公司應賠償金額。 ⒋冷氣設備部分:冷氣設備100,000元折舊後以3折計為30,000元。 ⒌鑑定費用部分:損失80,000元。 ⒍半個月管銷費用部分:原告公司因上開泡水整理半個月無法正成營運,而半個月的管銷費用之計算方式,以原告公司98、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所載營業管銷費用,分別為每月619936元、544,739 元計算,故原告請求半個月為272,369 元。 ⒎總計:1,446,523 元。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等語,並聲明如前揭減縮聲明所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准予假執行。 二、被告公司則以: ㈠原告公司所提管委會管理規章,係指管委會之「裝潢施工管理辦法」,其所規範者係為住戶於裝潢施工一週前應由包商(即承攬人)繳交施工圖予管理單位等規定,該辦法顯係專指「裝潢」之施工,始有施工圖可言,故並不包括住戶一般並無施工圖之水電維修部份。而被告公司僅因其冷氣水管滲水,並非原告公司所述之水管爆裂,臨時請永大冷氣行承攬上開冷氣維修工程,故原告公司指稱被告公司未依上開管委會管理規章向管委會申報,導致其損失,顯屬無據。 ㈡王黃白維修時,因被告公司當時在場人員對於冷氣維修方法同一般人毫無相關知識,完全無法提供王黃田任何意見,原告公司亦未舉證證明被告公司對該承攬有何指示行為或指示有何過失。縱使原告公司受有損害,亦應向永大冷氣行求償。其次,被告公司與原告公司間並無債權債務關係存在,既無債之履行關係,永大冷氣行並無為被告公司履行債務之行為,何來使用人關係?再者,被告公司對於永大冷氣行之維修行為並無得加以監督或指揮,亦無債之履行關係存在。 ㈢原告公司所提鑑定報告書,無從證明被告公司應負賠償責任。且大唐公司檢查時亦稱係因原告公司箱型冷氣機冷凝器之冷卻管已嚴重鏽蝕有破洞造成淹水,只要大樓冷卻水系統運轉壓力提高,即會造成前揭冷卻管耐壓不足而破裂,顯見原告公司平時疏於維修同為系爭事件發生之原因。兩造協商之初未能達成共識,嗣於同年5 月17日,經兩造同意,待釐清責任後,再由應負責者負損害賠償事宜,並簽署備忘錄。縱認為被告公司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然原告對系爭淹水事件之發生或擴大亦有嚴重過失,應減免被告之賠償責任。 ㈣此次淹水高度或有造成原告之電腦設備及電話設備受損,況已包裝完成可供出售之光碟片,有塑膠包裝盒及包膜保護,亦不因淹水即導致全部「泡湯」,且光碟片本體淹水受潮並非不能處理後再出售,若僅外包裝受潮,僅須更換包裝盒或包膜即可,縱以受潮品出售,亦可降低價格。原告公司並未適當處理泡水光碟片,即將受潮光碟片一律以廢棄物處理,轉而向被告公司求償,其對損害之擴大,不能謂無過失,應得減輕賠償金額。 ㈤又被告公司查得之市場售價遠低於原告公司提出之經銷價,所提絕色國際有限公司與原告公司設於同一地址,應與原告屬於相同之經營者,是原告公司認應引用原告公司所販售之較低的銷售價格做為損害之計算基準,故原告公司可主張之金額應再減少219,989 元。另據大唐公司之報價單所載項目,與其於98年7 月15日、99年2 月11日提出之更換箱型冷氣機報價單項目相同,可見早在淹水事故發生前,維修廠商就已建議應更換設備。至鑑定費用並非系爭事件所生損害,無因果關係,不得請求賠償。而管銷費用或營業費用,不論有無發生系爭淹水事故,為原告每月應支出之金額(例如員工薪資、水、電、電話費用等),非因為系爭事件所增加之支出或損失,此項支出顯與系爭淹水事件無因果關係,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益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所不爭執之事實: ㈠兩造公司所設湯城園區十八號大樓,原告公司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5段609巷18號3樓之2,於99年5 月15日時,因被告公司所僱永大冷氣行水電人員王黃田施工導致漏水,經王黃田至頂樓關閉公共總水閥,斯時馬達仍運轉中,嗣其再度至頂樓關閉水閥,3 樓淹水已達電梯及樓梯,俟大唐公司水電人員前往8樓關閉8樓管道間總水閥。原告公司員工則近1 小時後抵達其辦公室,水已淹至5、6公分高。王黃田復至頂樓開啟水閥,惟原告公司已二度淹水7、8分鐘,並已淹至電梯口,經大唐公司水電人員至3 樓關閉管道間總水閥,始停止繼續淹水。 ㈡兩造於100年3月30日本院勘驗期日就原告公司所主張之損害賠償計算數量、單價、計算方式均同意如後:「㈠卷205 頁泡水裸片片數量是6,338 元;㈡國家地理百科紀念典藏六套;㈢視聽百科博物館一套;㈣泡水成品是7050片;㈤裸片高單價部分,參酌卷第14頁-第17頁的價格,與卷第198-第205頁之片數,相較得出高單價之各片的單價金額。高單價部分的裸片須扣除包裝費用12元。70元以下之裸片扣除包裝費用5 元;㈥泡水成品以經銷價計算;㈦有關國家地理百年紀念典藏及視聽百科博物館之單價以原告公司向廠商購入之進貨價為準。㈧原告同意依上開基礎計算之總金額打折,即再乘以66%為賠償。」 四、兩造公司均設於湯城園區十八號大樓,原告公司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5 段609 巷18號3 樓之2 ,於99年5 月15日時,因被告公司所僱永大冷氣行水電人員王黃田施工導致漏水,經王黃田至頂樓關閉公共總水閥,斯時馬達仍運轉中,嗣其再度至頂樓關閉水閥,3 樓淹水已達電梯及樓梯,俟大唐公司水電人員前往8 樓關閉8 樓管道間總水閥。原告公司員工則近1 小時後抵達其辦公室,水已淹至5 、6 公分高。王黃田復至頂樓開啟水閥,惟原告公司已二度淹水7 、8 分鐘,並已淹至電梯口,經大唐公司水電人員至3 樓關閉管道間總水閥,始停止繼續淹水等情,為兩造所不爭,並有99年6 月10日台灣區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鑑定報告書、2010年6 月10日鑑定委員回現場鑑定會議紀錄、事故現場照片、事故現場相關管線及水閥照片數幀為證(見本院卷㈠第23頁- 第42頁),堪信為真實。惟原告公司主張其冷氣水管爆裂,究其漏水原因乃被告公司未依管理規章向管委會申報,由所請水電人員王黃田操作公共水管開關閥不當,瞬間水壓暴衝所致,原告因而受有電腦、電話設備、倉庫成品泡水、冷氣設備、鑑定費用及半個月管銷費用計1,446,523 元損害,則為被告等所否認,並以上開情詞置辯。是本件之爭點厥為:㈠原告公司滲漏水原因為何?被告是否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㈡若被告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損害賠償額及其範圍為何?㈢被告公司抗辯原告公司之箱型冷氣機內部冷凝器之冷卻管鏽蝕嚴重,對於損害之發生與擴大原告公司與有過失?茲分述如下: ㈠原告公司滲漏水原因為何?被告是否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 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項規定侵權行為以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為成立要件,故主張對造應負侵權行為責任者,應就對造之有故意或過失負舉證責任(參照最高法院58年台上字第1421號判例意旨)。本件原告公司既主張被告公司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則此有利於己之事實,參酌上開說明,自應由原告公司負舉證之責任。 ⒉原告公司前申請臺台灣區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進行鑑定一節,為兩造所不爭執,且有原告公司所提出之台灣區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湯城園區18號大樓3樓之2冷氣管路因大樓8樓之8施工造成爆裂導致3樓之2淹水』申請鑑定並查明責任歸屬案」鑑定報告書一件附卷可參,其鑑定會勘結果為:「本委員會依鑑定當日會前會議聽取勝琦國際多媒體公司、大樓管委會農總幹事、大唐公司、嫁衣實業公司及8樓之8委外施工廠商詳細說明,及經本會委派之鑑定委員親至漏水現場及該大樓相關樓層,以實際瞭解查看漏水原因,並拍照紀錄各項可能影響漏水之原因及過程來加以分析判斷,提出本會之意見如下說明:a.依照片三、四、五、十九顯示,該3樓之2的樓戶(勝琦公司)箱型冷氣機內部之冷凝器的冷卻管已鏽蝕非常嚴重,該大樓全樓層約有89戶,其冷卻水系統採共用管路的方式,如果大樓冷卻水系統運轉壓力產生提高之變化時,即可能對3樓之2的樓戶(勝琦公司)已嚴重鏽蝕之箱型冷氣機冷凝器的冷卻管產生耐壓不足而造成破裂,此時大樓冷卻水管路內之冷卻水就會經由破裂處大量漏出。3樓之2的樓戶(勝琦公司)箱型冷氣機內部之冷凝器冷卻管雖已鏽蝕,但在大樓冷卻水系統正常運轉壓力下,即便冷凝器冷卻管有少許洩漏也會經由箱型冷氣機內部之排水管路排出而不至造成3樓之2淹水現象。b.依現場會議紀錄內容第七大項、鑑定(會同執行)過程之第6 小項、現場鑑定情形說明3 、湯城18號大樓空調冷卻系統配置了解,並依據8 樓之8 樓戶(嫁衣公司)委外施工廠商(王黃田先生)的陳述施工過程:委外施工廠商(王黃田先生)為修補8 樓之8 樓戶的箱型冷氣機內的冷凝器管路破洞,而關閉8 樓之8 樓戶箱型冷氣機的冷卻水閘閥,卻因該閘閥(進水閥)老舊而發生閥體把手脫落造成漏水之後,其先去屋頂關閉冷卻水塔之4 只蝶閥,此時並未關閉B3層之大樓共用冷卻泵,因而產生冷卻水系統共用管路內之水壓提高,此時即可能對3 樓之2 的樓戶(勝琦公司)已嚴重鏽蝕之箱型冷氣機冷凝器的冷卻管產生耐壓不足而造成破裂。c.倘若8 樓之8 樓戶(嫁衣公司)於委外施工廠商為修補8 樓之8 樓戶的箱型冷氣機內的冷凝器管路破洞施工前,能先告知大樓管委會(湯城園區18號大樓管委會),並事先得知大樓冷氣循環流程內漏水處理流程,即可降低此次3 樓之2 樓戶漏水造成的事故」等記載(見本院卷㈠第30頁- 第31頁)。 ⒊另觀前揭鑑定報告書所附「湯城18號大樓冷卻水管系統流程示意圖」下關於:「因大樓管委會無法提供原始竣工圖面,經詢問大樓空調契約維護保養廠商及現場實際了解後繪製如上系統流程圖,以供進一步了解該棟大樓空調冷卻系統管路流程,進而可提供鑑定委員判斷施工廠商若不甚對系統管路或閥件操作異常時,系統運轉壓力會產生變化。經詢問8 樓之8 委外維修廠商(王黃田先生)維修施工之操作程序告知如下敘述:a.在修補該戶箱型冷氣機內冷卻管路鏽蝕破損工程之前,先關閉該戶箱型冷氣機外接之冷卻水管路上之進水閥,卻發生該閥體把手鬆脫跳開,導致管內水大量漏出來,馬上跑到屋頂來關閉該棟大樓使用之2 台冷卻水塔總閥(進出蝶閥4 只),再下來到一樓告知大樓服務人員,因維修8 樓之8 管路漏水了,請關閉冷卻水泵,之後並進行各樓層被淹水後之清理及修理8 樓之8 管路及閥,約在下午5 點完成上述工作,之後再上屋頂開啟冷卻水塔之4 只蝶閥,馬上又接到還在3 樓之2 的師父告知,3 樓之2 又淹水了。b.經詢問得知目前大唐公司仍然是3 樓之2 (原3 號之2 應係誤載)簽約之空調保養廠商,大唐公司亦曾經是8 樓之8 (嫁衣公司)簽約之空調保養廠商,目前保養合約已到期未再續約。大唐公司告知本棟大樓曾免費提供各種戶室內箱型冷氣機檢測,如18-5-0樓戶,2 台箱型冷氣機(一台更新,一台鏽蝕嚴重)、18-6-6樓戶,一台箱型冷氣機(鏽蝕滴水)、18-6 -7 樓戶,一台箱型冷氣機(鏽蝕)、18-3-2樓戶,一台箱型冷氣機(更新)、18-3-3樓戶,凡而鏽,冷凝器尚可」等記載(見本院卷㈠第38頁- 第39頁),並有原告所提照片數幀在卷為憑(見本院卷㈠第127 頁- 第141 頁),足見系爭淹水事端,確由於被告公司所請水電人員王黃田修繕所起,復因原告公司箱型冷氣機冷凝器的冷卻管已嚴重鏽蝕,耐壓不足造成破裂,導致淹水達5 、6 公分之高,則原告公司主張被告公司所請水電人員王黃田操作公共水管開關閥不當,瞬間水壓暴衝,致其址設3 樓之2 辦公室漏水之事實,應屬足取。 ⒋另按「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民法第第19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其中民法第191 條第1 項所謂設置有欠缺,係指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包括增加建物或其上工作物使用價值之附屬設備,諸如水電及空調設備等),於建造之初即存有瑕疪而言;所謂保管有欠缺,係指於建造後未善為保管,致其物發生瑕疪而言。查前揭鑑定報告認定:系爭淹水事故肇因於同棟8 樓之8 被告公司,於99年5 月15日委請施工廠商修補該公司箱型冷氣機之冷凝器管路破洞,於進行施工前並未先告知大樓管理委員會配合辦理,亦未事先得知大樓冷氣循環系統流程內漏水處理流程,而在關閉8 樓之8 樓戶的箱型冷氣機內冷卻水閘閥時,因該進水閥老舊發生閥體把手脫落造成漏水,故再前往屋頂關閉冷卻水塔之4 只蝶閥,然此時並未關閉B3層之大樓共用冷卻泵,因而產生冷卻水系統共用管路內之水壓提高,進而可能對3 樓之2 的樓戶已嚴重鏽蝕之箱型冷氣機冷凝器的冷卻管產生耐壓不足而造成破裂,故當日如無同棟8 樓之8 被告公司委請廠商修補公司箱型冷氣機冷凝器管路破洞一事,或雖有雇工修繕破洞但該公司有先知會大樓管委會,並事先取得大樓冷氣循環系統漏水處理流程,當不致於造成前揭漏水現象,足認被告公司對於公司設備之保管確實不當,且亦應負擔民法第184 條侵權責任。被告雖辯稱伊與王黃田間應為承攬關係,自有民法第 189 條免責適用,然證人王黃田業於100 年5 月30日本院言詞辯論程序證稱:伊從事冷氣維修工作約15年,曾至被告公司維修水管和冷氣。一般均係接到客戶通知,到現場維修完畢就走,與被告公司並無承攬契約關係存在,如果要成立承攬契約,伊認知上要以書面為之等語以觀(見本院卷㈡第76頁背面- 第77頁),被告公司以定作人責任主張有免責事由,應不足採。 ⒌被告公司雖另辯稱在場人員對於冷氣維修方法同一般人毫無相關知識,無法提供王黃田任何意見云云,惟王黃田亦於前揭言詞辯論期日證稱:因冷氣漏水,伊乃至被告公司修水管,並添加冷媒,究其漏水原因係冷氣之水管破裂,伊當時建議被告公司應修補漏水之管路,至3 樓之2 漏水原因因係管線老舊等語觀之,足認被告公司於王黃田進行冷氣維修時,即知悉其箱型冷氣機水管業已破裂,其本應事先評估檢測內部冷卻管路現況,以為修繕之依據,而被告公司在場人員固非空調維護保養專家,經實際勘測考慮後,衡情亦應採取進一步之安全措施,竟仍未為之,是之被告公司就此項修復行為致生損害顯可歸責,自應負過失責任。 ⒍被告公司雖抗辯前揭鑑定報告書,無從證明其應負賠償責任云云,然前揭鑑定報告書係依鑑定人進行上開詳細之鑑定經過,所得鑑定結果,並依其等專業進行分析後,始作成上開鑑定結論,其間鑑定之各個程序環節均緊密相扣,且前後並未見有何矛盾。再者,台灣區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既經兩造同意而選任為鑑定機關,而鑑定人彭兆鴻、袁世澤、黃威舜復為專門技術之人員,與兩造亦無特殊情誼或怨隙,理應無偏頗任何一造而故為不實鑑定之理,是鑑定人所作成之鑑定報告,皆係依據其等專業經驗所為之判斷,故若無其他事證足認鑑定人所為之判斷有違反專業之處,本院據該鑑定報告書即足認定兩造間之過失,甚而亦不影響本院就責任歸屬之判斷。是被告公司僅在鑑定報告結論對其不利之情況下,泛以前詞執為鑑定報告不可採之抗辯,自無可採。 ⒎至原告公司主張被告公司未依管委會管理規章向管委會申報,導致其因淹水而蒙受損失等語,惟觀原告公司所提「湯城園區18號大樓裝潢施工管理辦法」第1 條:「為維護本棟公共設備之完整與全體住戶之權益,各住戶應於裝潢施工一週前,向本棟管理單位辦理下列手續…」等字樣,顯見此管理辦法主在規範湯城園區18號大樓之裝潢工程事宜,復觀同辦法第4 條:「裝潢完成後符合下列條件,並經本棟管理單位簽字認可始得領回保證金。㈠未損毀公共設施、走道、地磚、水電管線、消防設備等。㈡未損毀鄰居之房屋、走道、地磚、水電管線、消防設備等。…」之約定,益徵被告公司維修冷氣之情,與上開裝潢施工管理辦法無涉,從而,本件原告公司以此主張被告公司違約裝潢乙節,實無所據。 ㈡若被告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損害賠償額及其範圍為何?茲分如下: ⒈電腦設備部分:因淹水導致電腦短路、燒毀,主機板與網路電話,故須更換整組網路線及監視器整組系統,並須支付工程師工資,計62,930元,此有原告所提海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99年9 月1 日開立予原告公司之統一發票乙紙、資訊設備維修請款明細影本、照片數幀等件附卷為證(見本院卷㈠第117 頁- 第122 頁)。 ⒉電話設備部分:電話主機及分機因電源泡水短路燒壞,致主機亦燒壞,須重新拉電話線,並須支付維修工資,計電話設備21,000元、延長線3,858元、硬碟2,180元,共計27,038元(計算式:電話21,000元+延長線3,858元+2,180元=27,038元),此有三鈺通信有限公司於99年10月29日開立予原告公司之統一發票、報價單、收銀機統一發票等影本附卷為證(見本院卷㈠第123頁-第125頁)。 ⒊倉庫成品泡水部分:依原告公司所出具之光碟壓製廠商兆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書面報告指出:「光碟片有可能因為外在環境影響其功能性或是外觀。曾經泡過水或是存放於潮濕的環境中,會導致外觀上有污漬、污痕或是表面有發霉的現象並可能倒致其喪失其主要功能性」等記載,並經原告公司提出受損光碟照片、統一發票附卷為佐(分見本院卷㈠第126 頁- 第141 頁、第208 頁- 第219 頁;卷㈡第14頁、第76頁),復經本院於100 年3 月30日會同兩造到場勘驗前揭受損情形屬實,從而,原告公司因淹水實際受有損失有裸片6,338 片、國家地理百年紀念典藏6 套、視聽百科博物館1 套、泡水成品(含包裝塑膠盒)7,050 片等,其單價之計算則以「㈤裸片高單價部分,參酌本院卷㈠第14頁- 第17頁的價格,與卷第198-第205 頁之片數,相較得出高單價之各片的單價金額。高單價部分的裸片須扣除包裝費用12元。70元以下之裸片扣除包裝費用5 元。㈥泡水成品以經銷價計算。㈦有關國家地理百年紀念典藏及視聽百科博物館之單價以原告向廠商購入之進貨價為準。㈧原告同意依上開基礎計算之總金額,再乘以66%為賠償」,並經記明於前揭勘驗筆錄(見本院卷㈡第3 頁及其背面),復為兩造所不爭執。準此,以前揭勘驗筆錄所載基礎計算所得總金額之66%(原告與有過失部分,兩造同意以66%計算之),為989,053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一),則為被告公司應賠償金額,原告公司僅請求974,186 元,自應屬可採。被告公司嗣後雖辯稱前揭產品有更低之單價,並提出網路資料為證,然損害之計算應以侵權行為時,原告公司所受之損害為準,而非以事後產品因市場之波動而異,被告公司此部分之抗辯,應不足採。 ⒋冷氣設備部分:依原告公司所提大唐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所示,其冷氣設備因系爭淹水事件所致損失為100,000元,倘折舊後以3折計則為30,000元(計算式:100,000元×30%=30,000元)。 ⒌鑑定費用部分:原告公司雖主張其為釐清責任歸屬,另請台灣區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公會鑑定,因而支出鑑定費用80,000元,此有其提出之台灣區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99年6 月4 日(99)台冷會銘字第99060447號函、德誠聯合法律事務所99年7 月22日德祥字第990722-1號函附卷可稽。然此係原告公司起訴前為舉證之方法,此與被告公司前揭行為,並無相當因果關係,原告此部分之主張,應不足採。 ⒍半個月管銷費用部分:原告公司因淹水導致辦公室內部堆放大量泡水物品及紙箱,影響正常營運,此有照片數幀附卷為憑(見本院卷㈠第127頁- 第141頁),依原告提出之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所示(見本院卷第168 頁),可知原告公司於該年度營業管銷費用為7,439,237 元,其每月管銷費用為619,936元(計算式:7,439,237元÷12個月=61 9,936元),則依原告公司所提勝琦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 司99年度營業費用一覽表所示1月至7月營業費用,以每月544,738元計算,請求半個月管銷費用損失272,369元(計算式:544,738元×1/2=272,369元)尚屬合理。 ⒎是以,原告公司請求被告公司賠償電腦設備62,930元、電話設備27,038元、倉庫成品泡水損失974,184元、冷氣設備30 ,000元及半個月管銷費用272,369 元,共計1,366,523 元【計算式:(62,930元+27,038 元+30,000 元+272,369元+974,186元=1,366,523元),應屬足取。 ㈢被告公司抗辯原告公司之箱型冷氣機內部冷凝器之冷卻管鏽蝕嚴重,對於損害之發生與擴大原告公司與有過失,應依民法第217條規定過失相抵,有無理由? ⒈按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固不問賠償義務人應負故意、過失或無過失責任,均有該條項規定之適用,且法院得以職權斟酌之(參照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62號裁判意旨)。 ⒉本件被告抗辯原告就損害原因亦與有過失等語,而本院審酌上開揭鑑定報告認定:系爭淹水事故肇因於同棟8 樓之8被 告公司,於99年5 月15日委請施工廠商修補該公司箱型冷氣機之冷凝器管路破洞,於進行施工前並未先告知大樓管理委員會配合辦理,亦未事先得知大樓冷氣循環系統流程內漏水處理流程,而在關閉8 樓之8 樓戶的箱型冷氣機內冷卻水閘閥時,因該進水閥老舊發生閥體把手脫落造成漏水,故再前往屋頂關閉冷卻水塔之4 只蝶閥,然此時並未關閉B3層之大樓共用冷卻泵,因而產生冷卻水系統共用管路內之水壓提高,進而可能對3 樓之2 的樓戶已嚴重鏽蝕之箱型冷氣機冷凝器的冷卻管產生耐壓不足而造成破裂,故當日如無同棟8 樓之8 被告公司委請廠商修補公司箱型冷氣機冷凝器管路破洞一事,或雖有雇工修繕破洞但該公司有先知會大樓管委會,並事先取得大樓冷氣循環系統漏水處理流程,當不致於造成前揭漏水現象,已如前述。被告公司迄今負未舉證證明,原告公司對於損害之發生有何與有過失之情,被告此部分之抗辯,應不足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公司因被告公司前揭不法侵害之行為之受有前揭損害,原告公司所受損害與被告公司不法侵害行為間有相關因果關係存在。是以,原告公司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公司1,366,523 元之損害賠償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99年8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於原告之請求超過該範圍部分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兩造均陳明願預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就原告勝訴部分,經核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並諭知如主文第4 項所示。至於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該部分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與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與本件判決結果已不生影響,故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吳語杰 附表一(元以下四捨五入) ┌────┬───┬─────────────────────┐ │項 目│經銷價│片 名/經銷價 │ ├────┼───┼─────────────────────┤ │ │ │美女食神、卿本家人、春光乍洩、風月、阿爸的│ │ │ │情人、情書、美麗新世界、玉浦團之玉女心經、│ │ │ 70元 │荊軻刺秦王、玩火的女人、肉慾之歡、肉慾按摩│ │ │ │師、無知的慾望、罪惡的慾望、愛與夢飛翔、七│ │泡水裸片│ │矮人、麥兜與麥嘜、企鵝歷險記、風暴剋星、黃│ │(6338片)│ │飛鴻勇闖天下、提防老千等21部,計4644片。 │ │ ├───┼─────────────────────┤ │ │ │奪命鎗火、神鬼二勢力、人皮客棧、少林殭屍Ⅱ│ │ │209元 │天極、終情之吻、快克殺手、相信你的男人等7 │ │ │ │部,計1694片。 │ ├────┼───┼─────────────────────┤ │ │70元 │美女食神等76部,計4463片。 │ │ ├───┼─────────────────────┤ │ │118元 │YOYO高校刑警,計62片。 │ │ ├───┼─────────────────────┤ │ │ │極速小綿羊、功夫好小子、特警霸王花、海上女│ │ │139元 │王、勁辣紅巨人、魔幻奇航、脫線女指揮、魔幻│ │泡水成品│ │時刻等8部,計929片。 │ │(7050片)├───┼─────────────────────┤ │ │ │奪命鎗火、晚安祝你好運、神鬼二勢力、人皮客│ │ │ │棧、美國怪談:鬼殺人、蝴蝶效應2、少林殭屍 │ │ │209元 │Ⅱ天極、終情之吻、快克殺手、相信你的男人、│ │ │ │回魂、變奏曲、神秘肌膚、極地重生等14部,計│ │ │ │1546片。 │ │ ├───┼─────────────────────┤ │ │279元 │謊言性派對,計50片。 │ ├────┼───┴─────────────────────┤ │國家地理│ │ │百年紀念│10952.381元,計6套。 │ │典藏 │ │ ├────┼─────────────────────────┤ │視聽百科│11352,381元,計1套。 │ │博物館 │ │ ├────┴─────────────────────────┤ │小計: │ │㈠泡水裸片: │ │ [(0000-0000)片×(70元-5元)]+[1694片×(209元-12元)= │ │ 301,860元+333,718元=635,578元 │ │ │ │㈡泡水成品: │ │ (4463片×70元)+(62片×118元)+(929片×139元)+(1546片│ │ ×209元)+(50片×279元)=312,410+7,316+129,131+323,114+ │ │ 13,950=785,921元 │ │ │ │㈢國家地理百年紀念典藏: │ │ 10,952.381元×6套=65,714元 │ │ │ │㈣視聽百科博物館: │ │ 11,352.381元 │ ├──────────────────────────────┤ │共計: │ │㈠+㈡+㈢+㈣=1,498,565元 │ ├──────────────────────────────┤ │以66%計算: │ │1,498,565元×66%=989,053元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