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01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010號
- 原告
- 耀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國雄律師
- 被告
- 丁○○
- 被告
- 戊○○○
- 被告
- 乙○○
- 被告
- 丙○○
- 被告
- 前列四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謝清福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丁○○、戊○○○.
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參萬
陸仟柒佰參拾玖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捌
拾柒萬捌仟肆佰玖拾壹元(114,000x1,557.63÷20=8,878,491)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捌萬捌仟玖佰壹拾貳元,尚不足伍萬貳仟
壹佰柒拾參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
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