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1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416號
- 原告
- 財團法人臺灣省台北縣大觀書社
- 法定代理人
- 林瀚東
- 訴訟代理人
- 羅翠慧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姝蒓律師
- 被告
- 李明宗
- 被告
- 忠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呂秋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橋」中段八0八之二號土地記載,應更正為「僑」中段八0八之二號土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