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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29 日
  • 法官
    黃若美
  • 法定代理人
    施文進

  • 原告
    洪勝明
  • 被告
    宇峻奧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432號原   告 洪勝明 被   告 宇峻奧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文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9 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9年9 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嗣原告雖就本院上開裁定不服而提起抗告,惟亦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9年10月25日以99年度抗字第1567號裁定予以駁回抗告確定等情,並有該裁定在卷可稽。是原告既逾期至今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高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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