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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78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李行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478號

原告
信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夫
訴訟代理人
林李達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孟玲律師
被告
笠歐那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邱怡慧
訴訟代理人
周嬿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分,在本院民事庭第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請兩造查報:㈠0525─01067 訂單所出貨之種類數量(原告之前僅陳報數數,但未區分種類。)?。㈡99年6 月28日原告未出貨或被告未收受之原因為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行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於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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