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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618號

清償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陳映如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618號

原告
陳光華
被告
眾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咏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公司返還借款,查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在台北市中山區○○○路○段25號3樓之14,有公司基本資料可稽,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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