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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57號

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連士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457號

原告
丁○○
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周福珊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嘉斌律師
被告
偉成裝潢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戊○○  同上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6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原告與被告間股東關係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有限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登記者,應行清算,並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公司法第113條、第26條之1、第24條、79條規定甚明。查被告公司登記股東為甲○○(兼董事)、戊○○、丁○○(即原告)、丙○○、乙○○,並於92年5月12日為經濟部廢止登記(本院重簡調字卷第10頁),依上開說明,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進行清算,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被告公司即應以其餘股東為法定代理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伊於民國83年7月21日任職於被告公司董事甲○○所開設之億簾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億簾公司),而留存伊印章與身分證資料於該公司,嗣甲○○於83年10月29日另行設立被告公司,竟擅自利用伊留存於億簾公司之印章及身分證資料,將伊登記為被告公司之股東,迨於99年1月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行政執行處(下稱台北行政執行處)通知伊陳述意見,伊始知悉上開冒名登記之情事,因兩造間有無股東關係存在並不明確,致伊法律上之地位不安定,伊自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爰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勞工保險卡、億簾公司基本資料、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台北行政執行處函為證(同上卷第7至11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四、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雖登記為被告公司股東,惟兩造間實際並無股東關係存在,原告法律上之地位既不安定,自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五、從而,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求為判決確認原告與被告間股東關係不存在,自屬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士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俞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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