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決議無效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02 日
- 法官邱育佩
- 當事人福昇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延喜天厦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82號原 告 福昇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重裕 被 告 延喜天厦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瑞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惟查,原告係請求確認關於變更汽車停車位管理費為每月550 元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無效,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係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計十分之一定之,故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7,335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3,000 元後,尚應補繳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彭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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