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10 日
- 法官楊千儀
- 法定代理人乙○○
- 當事人丙○○、藝明模具彫刻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朱容辰律師 丁○○ 複 代理 人 甲○○ 被 告 藝明模具彫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盧立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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