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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93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陳財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93號

附帶上訴人 林美櫻

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律師

以上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

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因99年度重訴字第293號回登記等事件提起

附帶上訴到院,查本件附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

558萬1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4512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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