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9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97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一六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寬隆
- 訴訟代理人
- 盧建宏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鼎正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大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國竣
- 訴訟代理人
- 劉烱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一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9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一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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