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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9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邱景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97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一六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寬隆
訴訟代理人
盧建宏律師
複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大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竣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一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景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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