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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加工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0 日
  • 法官
    陳財旺
  • 法定代理人
    甲○○

  • 當事人
    信豐利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宇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45號上 訴 人 信豐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宇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99年度重訴字第45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69萬65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2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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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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