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工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20 日
- 法官陳財旺
- 法定代理人甲○○
- 當事人信豐利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宇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45號上 訴 人 信豐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宇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99年度重訴字第45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69萬65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2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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