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46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463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濬智
- 訴訟代理人
- 王格非
- 被告
- 臻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張坤賢
- 被告
- 陳益財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亦有明文。當事人兩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依兩造間之消費借貸契約、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返還消費借貸款等情,兩造合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授信約定書第17條、保證書第10條分別定有明文(見本院卷第15、24頁),是本件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