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48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480號
- 原告
- 奕昌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陽
- 原告
- 新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秦綏遠
上列原告與被告俥傌居企業社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億貳仟捌佰伍拾壹萬零貳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佰零壹萬零貳佰叁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