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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480號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高文淵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480號

原告
奕昌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陽
原告
新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秦綏遠

上列原告與被告俥傌居企業社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億貳仟捌佰伍拾壹萬零貳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佰零壹萬零貳佰叁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瀅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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