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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480號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高文淵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480號

原告
奕昌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陽
原告
新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秦綏遠
被告
俥傌居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李建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2 月1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分別於100 年2 月9 日、同年月21日送達原告奕昌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新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有送達證書2 件附卷可證。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瀅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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