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48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480號
- 原告
- 奕昌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陽
- 原告
- 新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秦綏遠
- 被告
- 俥傌居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李建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2 月1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分別於100 年2 月9 日、同年月21日送達原告奕昌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新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有送達證書2 件附卷可證。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