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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6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陳翠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6號

上訴人
基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
喜凱亞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上訴人與丙○○○等三人間因99年度重訴字第6 號確認債權

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壹仟玖佰肆拾陸萬零陸佰壹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

幣貳拾柒萬伍仟零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簡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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