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7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74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陳映如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重訴字第74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樂群國際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丁○○○
被告
被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柒佰玖拾玖萬壹仟捌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99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99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樂群國際有限公司於民國97年12月25日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0000000元,借款期限至98年3月18日止,利息按原告公告之基準利率加年率0.25%按月計算,如有一期未按時給付,視為全部到期,逾期6個月以內償還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之後被告展延借期至99年3月18日止,詎被告利息僅繳至民國99年1月18日,尚欠本金0000000元,及自99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5計算之利息,及自99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為此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保證書、約定書、放款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基準利率變動表為證,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本金0000000元,及自99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5計算之利息,及自99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錦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