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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05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黎文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053號

聲請人
巨陽車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耀煌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03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票據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053號│├───┬─────┬─────┬──────┬─────┬─────┬──┤│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台幣)│ │ │├───┼─────┼─────┼──────┼─────┼─────┼──┤│001 │花旗(台灣│高雄銀行板│99年8月10日 │61,322元 │407791 │ ││ │)商業銀行│橋分行 │ │ │ │ ││ │股份有限公│ │ │ │ │ ││ │司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呂烱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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