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05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058號
- 聲請人
- 鴻通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源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0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058號│├───┬─────┬─────┬──────┬─────┬─────┬──┤│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台幣)│ │ │├───┼─────┼─────┼──────┼─────┼─────┼──┤│001 │鴻通工程有│永豐商業銀│ 99年1月23日│ 26,000元 │ 0000000 │ ││ │限公司蔡源│行北三重分│ │ │ │ ││ │良 │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