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2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26號
- 聲請人
- 驊廣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原名鄧美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03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8年1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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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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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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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永美科技材│台灣土地銀│98年7月25日 │46,705元 │0000000 │ │
│ │料股份有限│行樹林分行│ │ │ │ │
│ │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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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北西機械有│永豐銀行西│98年8月31日 │22,573元 │0000000 │ │
│ │限公司 │盛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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