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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41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黃若美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413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7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9年5 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
│股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413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001 │北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7-ND-021198~97-ND-022215   │18  │1800│      │
│    │                            │                            │      │0      │      │
├──┼──────────────┼──────────────┼───┼────┼───┤
│002 │北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2                 │1    │25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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