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5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27 日
- 法官高文淵
- 原告黃清辨即伸林企業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565號聲 請 人 黃清辨即伸林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12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7 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黃瀅螢 ┌─────────────────────────────────────┐ │支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565 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銓麥企業股│華南商業銀│99年1月10日 │35,280元 │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行土城分行│ │ │ │ │ ├───┼─────┼─────┼──────┼─────┼─────┼──┤ │002 │銓麥企業股│華南商業銀│99年2月10日 │18,900元 │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行土城分行│ │ │ │ │ ├───┼─────┼─────┼──────┼─────┼─────┼──┤ │003 │力丸工業股│華南商業銀│99年1月25日 │20,200元 │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行新莊分行│ │ │ │ │ ├───┼─────┼─────┼──────┼─────┼─────┼──┤ │004 │新國揚機電│台灣中小企│99年3月5日 │54,075元 │0000000 │ │ │ │股份有限公│業銀行新莊│ │ │ │ │ │ │司 呂芳儕 │分行 │ │ │ │ │ ├───┼─────┼─────┼──────┼─────┼─────┼──┤ │005 │新國揚機電│台灣中小企│99年1月31日 │41,108元 │0000000 │ │ │ │股份有限公│業銀行新莊│ │ │ │ │ │ │司 呂芳儕 │分行 │ │ │ │ │ ├───┼─────┼─────┼──────┼─────┼─────┼──┤ │006 │寶煌機械有│永豐商業銀│99年1月31日 │43,155元 │0000000 │ │ │ │限公司 │行中港分行│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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