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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79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黃信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795號

聲請人
一協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99年10月15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58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9年9 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佳靜
┌─────────────────────────────────────┐
│支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795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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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一協紀股份│合作金庫商│99年2月10日 │63,060元  │0000000   │    │
│      │有限公司  │業銀行中和│            │          │          │    │
│      │甲○○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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