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事聲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事聲字第34號異 議 人 即 債權人 雃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台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 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擔保金新臺幣壹仟零陸拾伍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擔保物華南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臺幣壹仟萬元券壹張(號碼:NC67379 ),及新臺幣陸拾伍萬元,合計新臺幣壹仟零陸拾伍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黃瀅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