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保險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保險字第11號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訴訟代理人 陳岳瑜律師 複 代理人 王曹正雄律師 被 告 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忠 被 告 高忠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連元龍律師 陳瓊苓律師 陳建瑜律師 複 代理人 許家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民事大樓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郭群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