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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再易字第10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朱耀平劉以全楊千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再易字第10號

再審原告
朱樂印刷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再審被告
全力精密針織成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經再審原告對於民國99年3 月30日本院98年度簡上字第5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9,618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4,14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 項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劉以全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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