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勞簡上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簡上字第43號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三易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鼎生 訴訟代理人 黃婉慧 陳良翰 上 訴 人 三易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鼎生 訴訟代理人 張玉青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陳文英 訴訟代理人 陳正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二項中關於「柒萬捌仟參佰伍拾柒元」記載,應更正為「柒萬捌仟柒佰伍拾伍元」,關於「三易自動化公司」記載,應更正為「三易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 法 官 徐玉玲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