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勞簡上字第4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簡上字第43號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三易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鼎生
- 訴訟代理人
- 黃婉慧
- 訴訟代理人
- 陳良翰
- 上訴人
- 三易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鼎生
- 訴訟代理人
- 張玉青
- 被上訴人
- 即上訴人
- 陳文英
- 訴訟代理人
- 陳正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二項中關於「柒萬捌仟參佰伍拾柒元」記載,應更正為「柒萬捌仟柒佰伍拾伍元」,關於「三易自動化公司」記載,應更正為「三易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