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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勞簡上字第43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陳財旺徐玉玲劉以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簡上字第43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三易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鼎生
訴訟代理人
黃婉慧
訴訟代理人
陳良翰
上訴人
三易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鼎生
訴訟代理人
張玉青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陳文英
訴訟代理人
陳正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二項中關於「柒萬捌仟參佰伍拾柒元」記載,應更正為「柒萬捌仟柒佰伍拾伍元」,關於「三易自動化公司」記載,應更正為「三易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

法 官 徐玉玲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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