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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7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75號

原告
雲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啟宏律師
被告
年代機械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案件如下:一、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四、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案件。」,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司法院指定以下民事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⑴不當行使智慧財產權權利所生損害賠償爭議事件。⑵當事人以一訴主張單一或數項訴訟標的,其主要部分涉及智慧財產權,且係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而不宜割裂者,均為智慧財產權訴訟。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甲○○原任職原告公司,離職後即成立相競爭之被告年代機械有限公司,違反與原告間契約之約定,將原告之工程設計圖面、控制程式等著作權及客戶報價資料等營業秘密,洩漏予被告年代機械有限公司,致生原告公司財產上之損害,被告甲○○與年代機械有限公司應負連帶賠償責任等語,顯係主張其著作權及營業秘密遭侵害,故所提起之民事損害賠償訴訟,除非兩造合意以普通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否則應向智慧財產法院起訴。然綜觀原告起訴狀所載之事實暨所附之證據,並無被告同意原告向普通法院提起本件訴訟之陳述及證物,是本件訴訟自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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