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12 日
  • 法官
    邱靜琪
  • 法定代理人
    鐘思亮、甲○

  • 原告
    丁○○
  • 被告
    建辰水電工程行即林桂宏(原名「林明華」)(原名:「林明華」)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8號原   告 丁○○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瑞陽律師 許雅婷律師 被   告 建辰水電工程行即林桂宏(原名「林明華」) 聯邦電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思亮 訴訟代理人 吳麒律師 複 代理人 潘則華律師 被   告 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 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五項後段關於「但被告建辰水電工程行即林桂宏、聯邦電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如就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依序分別以新台幣柒拾萬貳仟陸佰柒拾伍元、新台幣伍拾壹萬貳仟捌佰肆拾玖元為原告丁○○,及依序分別以新台幣柒拾萬貳仟陸佰柒拾伍元、新台幣伍拾陸萬叁仟壹佰陸拾玖元為原告丙○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但被告建辰水電工程行即林桂宏、聯邦電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如就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依序分別以新台幣柒拾萬貳仟陸佰柒拾伍元、新台幣伍拾壹萬貳仟捌佰肆拾玖元為原告丁○○,及依序分別以新台幣柒拾萬貳仟陸佰柒拾伍元、新台幣伍拾陸萬叁仟壹佰陸拾玖元為原告丙○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靜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鄭美莉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