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8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8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錦健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維健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正生
劉金妹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正生、劉金妹間因99年勞訴字第81號給
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肆拾伍萬貳仟參佰柒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柒仟肆
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