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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9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黃信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97號
原   告
蘇振佳
訴訟代理人
王立中律師
沈以軒律師
複代理人
陳宏雯律師
被   告
峰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原告應給付被告新臺幣壹佰柒拾壹萬捌仟壹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柒拾壹萬捌仟壹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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