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97號原 告 蘇振佳 訴訟代理人 王立中律師 沈以軒律師 複代理人 陳宏雯律師 被 告 峰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原告應給付被告新臺幣壹佰柒拾壹萬捌仟壹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柒拾壹萬捌仟壹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莊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