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97號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97號
- 原 告
- 蘇振佳
- 訴訟代理人
- 王立中律師
- 沈以軒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宏雯律師
- 被 告
- 峰邑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建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原告應給付被告新臺幣壹佰柒拾壹萬捌仟壹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柒拾壹萬捌仟壹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