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存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29 日
- 法官黎文德
- 原告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1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禾益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指定甲○○為禾益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後之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禾益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禾益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清算終結,並於民國98年12月14日股東會決議選定甲○○為各項簿冊保存人,謹依公司法相關規定,聲請指定甲○○為各項簿冊文件保管人等語。 三、經核並無不合,爰依首開法條規定,指定甲○○為禾益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後之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四、依公司法第332 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書記官 趙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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