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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55號

指定簿冊保存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徐玉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55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台灣芝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台灣芝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甲○(身分證統一編號:TH0000000號)為台灣芝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後之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台灣芝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為台灣芝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芝測科技公司)之清算人,並經呈報本院准予備查。茲聲請人業已依據公司法相關規定,完成台灣芝測科技公司之清算事宜,並造具台灣芝測科技公司之清算損益表、股東清算分配表、清算期間現金收支餘額表、監察人查核報告書、董事會紀錄,送經台灣芝測科技公司之監察人審查,並提請台灣芝測科技公司之董事會承認後,業已於民國99年8月10日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並經准予備查在案。為此,謹再依公司法相關規定,聲請為台灣芝測科技公司指定各項簿冊文件之保管人等語。

三、聲請人上揭主張渠為台灣芝測科技公司之清算人,以及台灣芝測科技公司業已呈報清算完結等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9年度司司字第33號呈報清算人事件、99年度司司字第300號呈報清算終結事件卷宗查明屬實,且聲請人為台灣芝測科技公司聲請本院指定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管人,經核於法亦無不合。準此,本院爰參酌台灣芝測科技公司99年6月15日董事會會議決議意旨,依首開法條規定,指定甲○為台灣芝測科技公司於清算完結後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四、依公司法第332 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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