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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9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何君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9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瀚譽水電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又有限公司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113 條、第79、8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公司雖已於民國88年5 月17日撤銷,惟因股東失聯,尚難依公司法第79條之規定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亦無法召開體東會議另選清算人,爰聲請法院選派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云云。

三、經查相對人公司之股東計有張榮鴻、張祥勇、張芬慧、林麗輝與聲請人共6 人,有相對人公司董事、股東名單一件在卷可按,參酌公司法第113 條、第79條規定,相對人公司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故聲請人依法即為清算人,則聲請人聲請本院選再派為清算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君豪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琴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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