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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他字第4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他字第4號

原告
辛○○○○○○ ○.
原告
壬○○○○○○ ○.
原告
乙○○○○○○ ○.
原告
丙○○○○○ ○○.
原告
戊○○○○○ ○○.
原告
丁○○○○○○○ .
原告
癸○○○○ ○○○.
原告
甲○○○○○○○ .
原告
子○○○○○ ○○.
原告
己○○○○○ ○○.
原告
庚○○○○○○○○.
被告
介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卯○○
被告
罡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寅○○
被告
介強製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辛○○○○○○ ○○○○○○○ ○○○○○○即受訴訟救助人應向本院繳納新臺幣壹仟零陸拾柒元。

原告壬○○○○○○ ○○○○○ ○○○○○○即受訴訟救助人應向本院繳納新臺幣叁佰叁拾叁元。

原告乙○○○○○○ ○○○○○ ○○○○○○○ 即受訴訟救助人應向本院繳納新臺幣伍佰玖拾元。

原告丙○○○○○ ○○○○○○ ○○○○○○○ 即受訴訟救助人應向本院繳納新臺幣叁佰叁拾叁元。

原告戊○○○○○ ○○○○○○ ○○○○○○○ 即受訴訟救助人應向本院繳納新臺幣肆佰肆拾叁元。

原告丁○○○○○○○ ○○○○ ○○○○○○○○○ 即受訴訟救助人應向本院繳納新臺幣伍佰玖拾元。

原告癸○○○○ ○○○○○ ○○○○○ 即受訴訟救助人應向本院繳納新臺幣壹仟肆佰叁拾叁元。

原告甲○○○○○○○ ○○○○○○ ○○○○○○○ 即受訴訟救助人應向本院繳納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元。

原告子○○○○○ ○○○○○ ○○○○○○○即受訴訟救助人應向本院繳納新臺幣壹仟叁佰貳拾叁元。

原告己○○○○○ ○○○○○ ○○○○○○ 即受訴訟救助人應向本院繳納新臺幣叁佰叁拾叁元。

原告庚○○○○○○○○○ ○○○○○○○○○ ○○○○○○○即受訴訟救助人應向本院繳納新臺幣壹仟零陸拾柒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3 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2/3 ;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者準用之,同法第83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向本院對被告提起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98年度勞訴字第86號),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98年度救字第102 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暫免原告應預納之裁判費及其他訴訟費用。嗣原告於民國99年1 月12日撤回本件訴訟,訴訟費用自應由原告負擔,揆諸前揭條文規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並向原告徵收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應向原告徵收之裁判費,依附表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
┌───────────┬──────────┬───────────────┐
│    原        告      │訟標的金額(新台幣)│應向本院繳納之裁判費(新台幣)│
├───────────┼──────────┼───────────────┤
│辛○○○○○○ ○○○○○○○ ○○○○○○│           290,399元│                       1,067元│
├───────────┼──────────┼───────────────┤
│壬○○○○○○ ○○○○○ ○○○○○○  │            48,000元│                         333元│
├───────────┼──────────┼───────────────┤
│乙○○○○○○ ○○○○○ ○○○○○○○ │           169,304元│                         590元│
├───────────┼──────────┼───────────────┤
│丙○○○○○ ○○○○○○ ○○○○○○○ │           100,000元│                         333元│
├───────────┼──────────┼───────────────┤
│戊○○○○○ ○○○○○○ ○○○○○○○ │           127,082元│                         443元│
├───────────┼──────────┼───────────────┤
│LAGRIMAS JOAN         │                    │                              │
│BARTOLOME             │           167,134元│                         590元│
├───────────┼──────────┼───────────────┤
│癸○○○○ ○○○○○ ○○○○○     │           400,000元│                       1,433元│
├───────────┼──────────┼───────────────┤
│ALDOVINO JULITA       │                    │                              │
│MENDOZA               │           350,000元│                       1,250元│
├───────────┼──────────┼───────────────┤
│子○○○○○ ○○○○○ ○○○○○○○  │           369,002元│                       1,323元│
├───────────┼──────────┼───────────────┤
│己○○○○○ ○○○○○ ○○○○○○   │            88,432元│                         333元│
├───────────┼──────────┼───────────────┤
│MEDIANISTA BERNADETH  │                    │                              │
│LINDERO               │           298,746元│                       1,06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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