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425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4258號
- 債權人
- 麗揚電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添福
- 債務人
- 明炘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純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貳仟叁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陸萬貳仟貳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