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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587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5875號

債權人
飛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金達輝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就利息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9年4月26日通知命債權人於5 日內補正利息起算日、利息按百分之6 計算之依據,債權人已於99年4 月30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是其請求之利息無從起算,故除其請求自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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