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54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0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5493號債 權 人 聯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台康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3 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台康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9年6 月22日通知命債權人於5 日內補正該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法院裁定,更正聲請狀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若該公司未向法院呈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 會) 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 有限公司) 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最新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未省略) 。若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有選任清算人,應提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以茲證明、補裁判費500 元債權人已於99年6 月25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5 日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