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07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0778號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 務 人 嘉正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大正 人 債 務 人 鍾金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玖萬捌仟捌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二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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