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555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45551號
- 債權人
-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債務人
- 百弘銅金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中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貳萬壹仟叁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叁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