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021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50214號
- 債權人
- 洪楷喆
- 債務人
- 存晟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文良
- 債務人
- 詹文良
- 債務人
- 張志明
- 債務人
- 龔嘉榮
一、債務人存晟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貳萬壹仟叁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詹文良應向債權人給付玖佰玖拾肆萬壹仟叁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張志明應向債權人給付捌拾貳萬壹仟叁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龔嘉榮應向債權人給付貳佰柒拾伍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