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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021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50214號

債權人
洪楷喆
債務人
存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文良
債務人
詹文良
債務人
張志明
債務人
龔嘉榮

一、債務人存晟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貳萬壹仟叁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詹文良應向債權人給付玖佰玖拾肆萬壹仟叁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張志明應向債權人給付捌拾貳萬壹仟叁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龔嘉榮應向債權人給付貳佰柒拾伍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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