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44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54427號債 權 人 台灣嘉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鈺同 債 務 人 軒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宏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零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萬零叁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