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更字第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更字第1號
- 債權人
- 斗六塑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一菖有限公司、傑賦科技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就傑賦科技有限公司之部分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傑賦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查聲請人所提出票號0000000 、0000000 之二張支票,發票人係芸山通信科技有限公司,非傑賦科技有限公司,是債務人傑賦科技有限公司既非發票人,故本件請求傑賦科技有限公司給付票款於法不合,應予以駁回外,其餘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