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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1326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1326號

聲請人
甲○○○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 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股票附表: 99年度司催字第1326號│├──┬──────────────┬──────────────┬───┬────┬───┤│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001 │長裕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095ND0000000-0 │1 │1000│ │├──┼──────────────┼──────────────┼───┼────┼───┤│002 │長裕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095ND0000000-0 │1 │1000│ │├──┼──────────────┼──────────────┼───┼────┼───┤│003 │長裕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095ND0000000-0 │1 │1000│ │├──┼──────────────┼──────────────┼───┼────┼───┤│004 │長裕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095ND0000000-0 │1 │1000│ │├──┼──────────────┼──────────────┼───┼────┼───┤│005 │長裕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095ND0000000-0 │1 │1000│ │├──┼──────────────┼──────────────┼───┼────┼───┤│006 │長裕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095ND0000000-0 │1 │1000│ │├──┼──────────────┼──────────────┼───┼────┼───┤│007 │長裕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095ND0000000-0 │1 │1000│ │├──┼──────────────┼──────────────┼───┼────┼───┤│008 │長裕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095ND0000000-0 │1 │1000│ │├──┼──────────────┼──────────────┼───┼────┼───┤│009 │長裕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095ND0000000-0 │1 │1000│ │├──┼──────────────┼──────────────┼───┼────┼───┤│010 │長裕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095ND0000000-0 │1 │1000│ │├──┼──────────────┼──────────────┼───┼────┼───┤│011 │長裕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095ND0000000-0 │1 │1000│ │├──┼──────────────┼──────────────┼───┼────┼───┤│012 │長裕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095ND0000000-0 │1 │1000│ │├──┼──────────────┼──────────────┼───┼────┼───┤│013 │長裕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095ND0000000-0 │1 │1000│ │├──┼──────────────┼──────────────┼───┼────┼───┤│014 │長裕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095ND0000000-0 │1 │1000│ │├──┼──────────────┼──────────────┼───┼────┼───┤│015 │長裕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095ND0000000-0 │1 │1000│ │└──┴──────────────┴──────────────┴───┴────┴───┘附記:(本附記毋庸登報)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主文第2 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俟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聲請除權判決。

三、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 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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