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2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9號聲 請 人 嘎琍可.米优 代 理 人 唐迪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97年9月23日以97年度 消債更字第1581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 在卷可參。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以1 個月為1期,共清償96期,每期清償8,813元外,第一期再增加相當於保單解約金之6,298元,總清償金額為852,346元,清償成數為28.5%。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一)債務人自陳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固定收入為2萬 元,為債權人等所不爭執,有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98號更生方案認可裁定、99年執事聲字第185號裁定在卷可參;且債務人工作並無更迭,並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向第三人介明塑膠股份有限公司函查債務人與其配偶98年至99年間之薪資所得,其等之平均月薪與債務人預估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每月收入大致相符,可堪憑信。 (二)次查,債務人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每月收入約為2萬 元,扣除每月清償金額8,813元、健保費573元後,尚餘10,614元,可供債務人每月生活之用,是上開生活費用低於內政部主計處公布之99年度臺北縣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萬792元,並未顯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尚屬合理。 (三)另債務人名下兩張大都會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皆已停效中,且解約後可領回之金額計算至98年9月22日亦僅6,298元,有大都會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之99大投字第226號函在卷可佐,債務 人為求提高還款金額,願提出相當於解約金之現款 6,298元加入更生方案第一期清償內容,足徵其還款 誠意,衡諸上情,復考量債權人等與債務人之利益衡平、債務人之償債能力與清償誠意及社會公益等因素,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條件係屬公允。 (四)再查本件債權人不同意更生方案之理由,無非係以還款成數過低、每月支出應以10,792元為限等語為由,惟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得分別情形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債務,以妥適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並重建其經濟生活,是選擇更生程序者原則上應以債務人自力所能獲得之穩定收入作為履行更生方案之基礎,清償成數非認可更生方案之唯一標準。又債務人每月支出11,187元包含健保費573元,健保費 用非消費性支出,自應扣除,故債權人等前揭主張應無理由。 (五)債務人並無本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 事由存在,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更生方案。且檢視債務人目前之支出及收入狀況亦無法再要求其提出還款成數更高之更生方案。從而本更生方案應屬合理、公允、適當而且可行。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本條例之立法目的,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本件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自債務人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每1個月為1期,共│ │ 96期,第1期清償15,111元,第2至96期,每期清償8,813元。 │ │2.每期在當月15日前轉匯至各債權人之帳戶,金額如下貳每期分配金│ │ 額所示。 │ │3.債權總金額:2,990,442元(依本院98年6月5日公告確定之債權表債│ │ 權數額計算) │ │4.總清償金額:852,346元 │ │5.總清償比例:28.5﹪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元 │ ├──┬────────┬─────┬─────┬──────┤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第1期每期 │第2至96期每 │ │ │ │ │分配金額 │期分配金額 │ ├──┼────────┼─────┼─────┼──────┤ │ 1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 108,620 │ 549 │ 320 │ │ │有限公司 │ │ │ │ ├──┼────────┼─────┼─────┼──────┤ │ 2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1,021,472 │ 5,162 │ 3,010 │ │ │公司 │ │ │ │ ├──┼────────┼─────┼─────┼──────┤ │ 3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940,038 │ 4,750 │ 2,77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4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128,330 │ 648 │ 378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5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 645,523 │ 3,262 │ 1,902 │ │ │有限公司 │ │ │ │ ├──┼────────┼─────┼─────┼──────┤ │ 6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110,878 │ 560 │ 327 │ │ │有限公司 │ │ │ │ ├──┼────────┼─────┼─────┼──────┤ │ 7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 35,581 │ 180 │ 105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參、補充說明 │ │一、每期分配金額係以各債權人之債權金額除以總債權金額,再乘以│ │ 債務人每期清償金額後,小數點後一位數四捨五入至個位數,以│ │ 減少誤差值。 │ │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債權│ │ 人收受確定證明後,請向債務人寄發匯款方式,以利債務人履行│ │ 更生方案,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 │三、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不在此限。│ ├─────────────────────────────────────┤ │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