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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0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號

聲請人
蘇桂玉
代理人
胡峰賓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更生方案應記載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六年,但有特別情事者,得延長為八年。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蘇桂玉間更生事件,定99年1 月26日上午9時45分於本院民事執行處第一會議室召開債權人會議、詢問債務人,經查聲請人現住台北縣三峽鎮○○路337號14樓之2租屋處所,每月租金5,500元(提出房租水電費用匯款予房東黃信雄單據附卷)。聲請人家族成員計有父親蘇義雄、母親蘇顏秀里,大哥蘇明德(未婚),二哥蘇峻輝、二嫂施淑鳳,二哥長女蘇亭予、二哥次女蘇亭慧。聲請人父母現與聲請人二哥、二嫂、二哥子女同住。聲請人大哥(擔任軍官)、聲請人(租屋在外)均未與聲請人父母同住。聲請人二哥現為佳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業設計師,聲請人稱二哥每月收入約四萬、五萬,二嫂現於新店慈濟醫院任職,每月收入聲請人表示並不清楚;父親除每月開計程車零星收入,並無固定工作;母親現則無業。二哥子女各五歲、兩歲,均無工作能力。本院詢問聲請人與房東黃世雄有無親誼僱傭關係?另就債權人質疑聲請人工作地點(高登廣告工程行,位於台北縣中和市○○路71號),卻於三峽租屋,是否有違常理?聲請人稱「我與房東黃世澤沒有親戚僱傭關係。選擇三峽租屋是因為這裡租金較便宜,現在租金一個月5,500元,且交通也算方便。租屋處巷口即有公車921直達中和景安站再步行即可到公司。租屋對我負擔比較輕。」另詢問聲請人未居住台北縣中和市○○街6之3號原因?有無可能與家人共同居住?聲請人稱「因為我的二哥婚後與父母同住,加上有兩個女兒,我大哥有時候也會回家小住,家中房間不夠,我婚前之房間已挪他用,故未與家人同住。」卷附聲請人、聲請人親屬財產收入資料:聲請人父親蘇義雄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給付總額87,545,含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營利、銀行利息收入、個人計程車行營利收入,平均每月7,295.4元。財產清單有嘉義土地持分三處、208- LW汽車壹台、5C-7181汽車壹台、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聲請人父親所有汽車兩台,車號208-LW為計程車,5C-7181則為福特汽車。福特汽車平日由聲請人二哥使用。母親蘇顏秀里97年報稅資料有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利收入1,791元、土地銀行中和分公司利息收入56,443、土地銀行利息收入78,493、佳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營利收入5,341,合計142,068元,平均每月11839元。財產清單有台北縣中和市○○街6號4樓土地建物、嘉義縣鹿草鄉土地持分一筆、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佳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華隆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評估聲請人父母、胞兄財力狀況,聲請人父母應可不需由聲請人扶養。另據聲請人提供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顯示,聲請人母親92年6月30日至95年12 月31日曾投保於彩億印刷有限公司,投保薪資42,000;父親92年11月24日至95年12月31日曾投保於於彩億印刷有限公司,投保薪資42,000元,本院詢問聲請人父母離職原因?聲請人稱「父親實際上有在該公司送貨,出貨的時候,打電話給我父親。母親做加工,聯絡附近鄰居。之後離職的原因是因為年底了,當時沒有加工的工作可以做,彩億只要請工讀生就可以。」又聲請人92年6月6日至96年2月14日,任職彩億印刷有限公司,每月收入有28,800元以上?95年6月5日至95年8月31日,96年2月27日至96年7月25日,任職盛崇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每月收入各有30,300、28,800元以上?本院詢問其離職原因?聲請人稱「彩億離職,第一次是因為吵架,第二次是離婚了。盛崇防水那邊,我前後去了兩次,我前夫母親希望我再去幫忙前夫。所以我是先到彩億,之後到盛崇防水,再回彩億,再回盛崇,又再回彩億,之後我搬出來,到高登。」除強制險外,聲請人無其他保險契約現繳納保費中。前繳納之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經本院函查結果,聲請人已無解約金可領(見卷附99年2月3日國壽字第99020098號函)。聲請人提出更生方案:聲請人現於高登美工設計公司任職,每月收入25,000元,無薪資以外其他獎金收入,另因聲請人為新進人員,是否有年終並無法確定,比對卷附聲請人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其給付總額為147,000元,平均每月12,250元;9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給付總額則為0元;另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顯示之彩億公司投保薪資16,500元、28,800元;盛崇防水公司投保薪資30,300元、28,800元,與聲請人現職高登美工設計公司每月薪資25,000元無太大變化,聲請人並已提出高登廣告工程行暨負責人鍾明哲開立之薪資證明、薪資袋等在卷,其每月收入25,000元應屬可採,倘高登美京設計公司、聲請人甘冒偽造文書刑責向本院為不實陳報,各債權人可檢附相關證據依法告訴以資糾正,或陳報本院依法函送檢調單位偵辦;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包括伙食7,000元、房租5,500元(該處為臺北縣三峽鎮臺北大學校區,經本院查詢該區租屋價格,平均租屋行情概為6,000至10,000元)、電話費500元、水電費用550元(平均兩個月1,100元)、健保659元、國民年金674元、交通1,500元(聲請人每日搭乘公車至上班地點附近,可直接步行到高登公司,每日單程30元,來回60元,因扣除假日休息,評估每月交通費用最低須1,500元)、扶養費用0元,合計16,838元。收支相抵後雖僅餘8,612元,惟聲請人年終或無收入,倘有年終收入,亦須納入更生方案考量,將伙食、其餘費用戮力撙節,提出更生方案清償八年(96期,每月1期),第1-6期,每期10,000元;第7-96期,每期清償13,0 00元。清償金額1,230,000,占債權總額2,781,402之44.2223%。聲請人應於每月10日按時匯款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三、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本院民事庭98年度消債更字第699號裁定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聲請人出具之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薪資明細等在卷可參。為盡最大能力清理債務,於本院99年1月26日詢問時既已將更生方案定為八年,復願竭其所能,將更生方案階段提高,本院認聲請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更生方案首重債務人自動履行以獲寬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3條規定參照),期勉債務人努力工作、重建社會經濟生活;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倘未依更生條件履行,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職權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又聲請人自法院認可更生方案起一年內,有虛報債務、隱匿財產、或對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允許額外利益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撤銷更生,並應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再債務人聲請更生後,以損害債權為目的,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 6條所列各款行為之一者,並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76條、第147條規定參照)。是債務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本院認尚無限制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債務清理事件更生方案清償分配表                                                        │
│案號:本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09號                                                                   │
├────────┬──────────────────────────────────────────┤
│首期繳款日      │待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各債權人、聲請人收受本院確定證明後,該月之10日即為首期繳款│
│                │日。(若收受本件確定證明時,已逾該月10日,則以次月10日為首期繳款日)                │
├────────┼─────┬─────┬─────────────────────┬────────┤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比例  │無擔保及無│更生方案清償八年(共96期,每月1期),第1-6│匯款帳號(或繳款│
│債權人          │          │優先權債權│期,每期清償10,000元;第7-96期,每期清償13│方式)          │
│                │          │額合計    │,000元,清償金額1,230,000,占債權總額2,   │                │
│                │          │2,781,402 │781,402之44.2223%。                      │                │
│                │          │(新台幣/ │聲請人應按時於每月10日匯款各債權人,匯款費│                │
│                │          │元)      │用由聲請人負擔。                          │                │
│                │          ├─────┼──────┬──────┬───────┤                │
│                │          │          │第1期至第6期│第7-95期(以│第96期(以還款│                │
│                │          │各債權人債│(以還款金額│還款金額    │總額1,230,000 │                │
│                │          │權額(新台│10,000乘以債│13,000乘以債│扣除第1-95期已│                │
│                │          │幣/元)   │權比例,遇有│權比例,遇有│還款金額1,217,│                │
│                │          │          │小數點均無條│小數點,均為│469 =12,531為│                │
│                │          │          │件進位至個位│無條件進位至│計算金額,乘以│                │
│                │          │          │數字)      │個位數字)  │債權比例,遇有│                │
│                │          │          │            │            │小數點均無條件│                │
│                │          │          │            │            │進位至個位數字│                │
│                │          │          │            │            │)            │                │
├─┬──────┼─────┼─────┼──────┼──────┼───────┼────────┤
│  │國泰世華商業│13.4024% │372,776   │1,341       │1,743       │1,680         │認可更生方案裁定│
│1 │銀行股份有限│          │          │            │            │              │確定後,由債權人│
│  │公司        │          │          │            │            │              │通知聲請人      │
├─┼──────┼─────┼─────┼──────┼──────┼───────┼────────┤
│2 │臺灣中小企業│10.2785% │285,888   │10,28       │1,337       │1,289         │認可更生方案裁定│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確定後,由債權人│
│  │公司        │          │          │            │            │              │通知聲請人      │
├─┼──────┼─────┼─────┼──────┼──────┼───────┼────────┤
│3 │渣打國際商業│4.9804%  │138,525   │499         │648         │625           │認可更生方案裁定│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確定後,由債權人│
│  │公司        │          │          │            │            │              │通知聲請人      │
├─┼──────┼─────┼─────┼──────┼──────┼───────┼────────┤
│4 │聯邦商業銀行│0.9929%  │27,619    │100         │130         │125           │認可更生方案裁定│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確定後,由債權人│
│  │            │          │          │            │            │              │通知聲請人      │
├─┼──────┼─────┼─────┼──────┼──────┼───────┼────────┤
│5 │萬泰商業銀行│25.0321% │696,244   │2,504       │3,255       │3,137         │認可更生方案裁定│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確定後,由債權人│
│  │            │          │          │            │            │              │通知聲請人      │
├─┼──────┼─────┼─────┼──────┼──────┼───────┼────────┤
│6 │安泰商業銀行│29.2050% │812,310   │2,921       │3,797       │3,660         │認可更生方案裁定│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確定後,由債權人│
│  │            │          │          │            │            │              │通知聲請人      │
├─┼──────┼─────┼─────┼──────┼──────┼───────┼────────┤
│7 │中國信託商業│10.6393% │295,923   │1,064       │1,384       │1,334         │認可更生方案裁定│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確定後,由債權人│
│  │公司        │          │          │            │            │              │通知聲請人      │
├─┼──────┼─────┼─────┼──────┼──────┼───────┼────────┤
│8 │遠東商業銀行│5.4690%  │152,117   │547         │711         │686           │認可更生方案裁定│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確定後,由債權人│
├─┴──────┼─────┼─────┼──────┼──────┼───────┼────────┤
│  合計          │100%     │2,781,402 │10,004(每期│13,005(每期│12,536(多餘5 │                │
│                │          │          │多餘4元於第 │多餘5元於第 │元由聲請人負擔│                │
│                │          │          │96期調整)  │96期調整)  │)            │                │
├────────┼─────┴─────┴──────┴──────┴───────┴────────┤
│                │一、債權人債權比例以各債權人債權額除以聲請人負債總額,計算至小數點後第四位,第1-96期│
│                │    每期還款金額乘以債權比例,遇有小數點均無條件進位至個位數字。                    │
│                │二、聲請人應於每月10日按時匯款予各債權人(若遇有假日則順延至上班日),聲請人於繳款前│
│                │    ,請務必與債權銀行再次確認匯款帳號與匯款方式,以免匯款錯誤。                    │
│                │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
│                │    聲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職權裁定開始清算│
│                │    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1項本文、第2項規定參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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