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0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號聲 請 人 蘇桂玉 代 理 人 胡峰賓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更生方案應記載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六年,但有特別情事者,得延長為八年。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蘇桂玉間更生事件,定99年1 月26日上午9時45分於本院民事執行處第一會議室召開債權人 會議、詢問債務人,經查聲請人現住台北縣三峽鎮○○路337號14樓之2租屋處所,每月租金5,500元(提出房租水電費 用匯款予房東黃信雄單據附卷)。 聲請人家族成員計有父親蘇義雄、母親蘇顏秀里,大哥蘇明德(未婚),二哥蘇峻輝、二嫂施淑鳳,二哥長女蘇亭予、二哥次女蘇亭慧。聲請人父母現與聲請人二哥、二嫂、二哥子女同住。聲請人大哥(擔任軍官)、聲請人(租屋在外)均未與聲請人父母同住。聲請人二哥現為佳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業設計師,聲請人稱二哥每月收入約四萬、五萬,二嫂現於新店慈濟醫院任職,每月收入聲請人表示並不清楚;父親除每月開計程車零星收入,並無固定工作;母親現則無業。二哥子女各五歲、兩歲,均無工作能力。本院詢問聲請人與房東黃世雄有無親誼僱傭關係?另就債權人質疑聲請人工作地點(高登廣告工程行,位於台北縣中和市○○路71號),卻於三峽租屋,是否有違常理?聲請人稱「我與房東黃世澤沒有親戚僱傭關係。選擇三峽租屋是因為這裡租金較便宜,現在租金一個月5,500元,且交通也算方便。租屋處 巷口即有公車921直達中和景安站再步行即可到公司。租屋 對我負擔比較輕。」另詢問聲請人未居住台北縣中和市○○街6之3號原因?有無可能與家人共同居住?聲請人稱「因為我的二哥婚後與父母同住,加上有兩個女兒,我大哥有時候也會回家小住,家中房間不夠,我婚前之房間已挪他用,故未與家人同住。」 卷附聲請人、聲請人親屬財產收入資料:聲請人父親蘇義雄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給付總額87,545,含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營利、銀行利息收入、個人計程車行營利收入,平均每月7,295.4元。財產清單有嘉義土地持分三處、208- LW汽車壹台、5C-7181汽車壹台、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聲請人父親所有汽車兩台,車號208-LW為計程車,5C-7181則為福特汽車。福特汽車平日由聲請人二哥使用。母親 蘇顏秀里97年報稅資料有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利收入1,791元、土地銀行中和分公司利息收入56,443、土地銀 行利息收入78,493、佳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營利收入5,341,合計142,068元,平均每月11839元。財產清單有台北縣 中和市○○街6號4樓土地建物、嘉義縣鹿草鄉土地持分一筆、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佳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華隆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評估聲請人父母、胞兄財力狀況,聲請人父母應可不需由聲請人扶養。 另據聲請人提供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顯示,聲請人母親92年6月30日至95年12 月31日曾投保於彩億印刷有限公司,投保薪資42,000;父親92年11月24日至95年12月31日曾投保於於彩億印刷有限公司,投保薪資42,000元,本院詢問聲請人父母離職原因?聲請人稱「父親實際上有在該公司送貨,出貨的時候,打電話給我父親。母親做加工,聯絡附近鄰居。之後離職的原因是因為年底了,當時沒有加工的工作可以做,彩億只要請工讀生就可以。」又聲請人92年6月6日至96年2月14日,任職彩億印刷有限公司,每月收入有28,800元以上?95年6月5日至95年8月31日,96年2月27日至96 年7月25日,任職盛崇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每月收入各 有30,300、28,800元以上?本院詢問其離職原因?聲請人稱「彩億離職,第一次是因為吵架,第二次是離婚了。盛崇防水那邊,我前後去了兩次,我前夫母親希望我再去幫忙前夫。所以我是先到彩億,之後到盛崇防水,再回彩億,再回盛崇,又再回彩億,之後我搬出來,到高登。」 除強制險外,聲請人無其他保險契約現繳納保費中。前繳納之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經本院函查結果,聲請人已無解約金可領(見卷附99年2月3日國壽字第99020098號函)。 聲請人提出更生方案:聲請人現於高登美工設計公司任職,每月收入25,000元,無薪資以外其他獎金收入,另因聲請人為新進人員,是否有年終並無法確定,比對卷附聲請人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其給付總額為147,000元 ,平均每月12,250元;9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給付總額則為0元;另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顯示之彩 億公司投保薪資16,500元、28,800元;盛崇防水公司投保薪資30,300元、28,800元,與聲請人現職高登美工設計公司每月薪資25,000元無太大變化,聲請人並已提出高登廣告工程行暨負責人鍾明哲開立之薪資證明、薪資袋等在卷,其每月收入25,000元應屬可採,倘高登美京設計公司、聲請人甘冒偽造文書刑責向本院為不實陳報,各債權人可檢附相關證據依法告訴以資糾正,或陳報本院依法函送檢調單位偵辦;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包括伙食7,000元、房租5,500元(該處為臺北縣三峽鎮臺北大學校區,經本院查詢該區租屋價格,平均租屋行情概為6,000至10,000元)、電話費500元、水電費用550元(平均兩個月1,100元)、健保659元、國民年金674元、交通1,500元(聲請人每日搭乘公車至上班地點附近, 可直接步行到高登公司,每日單程30元,來回60元,因扣除假日休息,評估每月交通費用最低須1,500元)、扶養費用0元,合計16,838元。收支相抵後雖僅餘8,612元,惟聲請人 年終或無收入,倘有年終收入,亦須納入更生方案考量,將伙食、其餘費用戮力撙節,提出更生方案清償八年(96期,每月1期),第1-6期,每期10,000元;第7-96期,每期清償13,0 00元。清償金額1,230,000,占債權總額2,781,402之 44.2223%。聲請人應於每月10日按時匯款各債權人,匯款 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三、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本院民事庭98年度消債更字第699號裁定在卷可參,又債 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聲請人出具之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薪資明細等在卷可參。為盡最大能力清理債務,於本院99年1月26日詢問時既已將更生方案定為八年,復願竭其所 能,將更生方案階段提高,本院認聲請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更生方案首重債務人自動履行以獲寬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3條規定參照),期勉債務人努力工作、重建社會經濟生活;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倘未依更生條件履行,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職權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又聲請人自法院認可更生方案起一年內,有虛報債務、隱匿財產、或對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允許額外利益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撤銷更生,並應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再債務人聲請更生後,以損害債權為目的,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 6條所列各款行為之一者,並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76條、第147條規定參照) 。是債務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本院認尚無限制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債務清理事件更生方案清償分配表 │ │案號:本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09號 │ ├────────┬──────────────────────────────────────────┤ │首期繳款日 │待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各債權人、聲請人收受本院確定證明後,該月之10日即為首期繳款│ │ │日。(若收受本件確定證明時,已逾該月10日,則以次月10日為首期繳款日) │ ├────────┼─────┬─────┬─────────────────────┬────────┤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比例 │無擔保及無│更生方案清償八年(共96期,每月1期),第1-6│匯款帳號(或繳款│ │債權人 │ │優先權債權│期,每期清償10,000元;第7-96期,每期清償13│方式) │ │ │ │額合計 │,000元,清償金額1,230,000,占債權總額2, │ │ │ │ │2,781,402 │781,402之44.2223%。 │ │ │ │ │(新台幣/ │聲請人應按時於每月10日匯款各債權人,匯款費│ │ │ │ │元) │用由聲請人負擔。 │ │ │ │ ├─────┼──────┬──────┬───────┤ │ │ │ │ │第1期至第6期│第7-95期(以│第96期(以還款│ │ │ │ │各債權人債│(以還款金額│還款金額 │總額1,230,000 │ │ │ │ │權額(新台│10,000乘以債│13,000乘以債│扣除第1-95期已│ │ │ │ │幣/元) │權比例,遇有│權比例,遇有│還款金額1,217,│ │ │ │ │ │小數點均無條│小數點,均為│469 =12,531為│ │ │ │ │ │件進位至個位│無條件進位至│計算金額,乘以│ │ │ │ │ │數字) │個位數字) │債權比例,遇有│ │ │ │ │ │ │ │小數點均無條件│ │ │ │ │ │ │ │進位至個位數字│ │ │ │ │ │ │ │) │ │ ├─┬──────┼─────┼─────┼──────┼──────┼───────┼────────┤ │ │國泰世華商業│13.4024% │372,776 │1,341 │1,743 │1,680 │認可更生方案裁定│ │1 │銀行股份有限│ │ │ │ │ │確定後,由債權人│ │ │公司 │ │ │ │ │ │通知聲請人 │ ├─┼──────┼─────┼─────┼──────┼──────┼───────┼────────┤ │2 │臺灣中小企業│10.2785% │285,888 │10,28 │1,337 │1,289 │認可更生方案裁定│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確定後,由債權人│ │ │公司 │ │ │ │ │ │通知聲請人 │ ├─┼──────┼─────┼─────┼──────┼──────┼───────┼────────┤ │3 │渣打國際商業│4.9804% │138,525 │499 │648 │625 │認可更生方案裁定│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確定後,由債權人│ │ │公司 │ │ │ │ │ │通知聲請人 │ ├─┼──────┼─────┼─────┼──────┼──────┼───────┼────────┤ │4 │聯邦商業銀行│0.9929% │27,619 │100 │130 │125 │認可更生方案裁定│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確定後,由債權人│ │ │ │ │ │ │ │ │通知聲請人 │ ├─┼──────┼─────┼─────┼──────┼──────┼───────┼────────┤ │5 │萬泰商業銀行│25.0321% │696,244 │2,504 │3,255 │3,137 │認可更生方案裁定│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確定後,由債權人│ │ │ │ │ │ │ │ │通知聲請人 │ ├─┼──────┼─────┼─────┼──────┼──────┼───────┼────────┤ │6 │安泰商業銀行│29.2050% │812,310 │2,921 │3,797 │3,660 │認可更生方案裁定│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確定後,由債權人│ │ │ │ │ │ │ │ │通知聲請人 │ ├─┼──────┼─────┼─────┼──────┼──────┼───────┼────────┤ │7 │中國信託商業│10.6393% │295,923 │1,064 │1,384 │1,334 │認可更生方案裁定│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確定後,由債權人│ │ │公司 │ │ │ │ │ │通知聲請人 │ ├─┼──────┼─────┼─────┼──────┼──────┼───────┼────────┤ │8 │遠東商業銀行│5.4690% │152,117 │547 │711 │686 │認可更生方案裁定│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確定後,由債權人│ ├─┴──────┼─────┼─────┼──────┼──────┼───────┼────────┤ │ 合計 │100% │2,781,402 │10,004(每期│13,005(每期│12,536(多餘5 │ │ │ │ │ │多餘4元於第 │多餘5元於第 │元由聲請人負擔│ │ │ │ │ │96期調整) │96期調整) │) │ │ ├────────┼─────┴─────┴──────┴──────┴───────┴────────┤ │ │一、債權人債權比例以各債權人債權額除以聲請人負債總額,計算至小數點後第四位,第1-96期│ │ │ 每期還款金額乘以債權比例,遇有小數點均無條件進位至個位數字。 │ │ │二、聲請人應於每月10日按時匯款予各債權人(若遇有假日則順延至上班日),聲請人於繳款前│ │ │ ,請務必與債權銀行再次確認匯款帳號與匯款方式,以免匯款錯誤。 │ │ │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 │ │ 聲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職權裁定開始清算│ │ │ 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1項本文、第2項規定參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