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22 日
- 當事人李素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4號聲 請 人 李素芬 即 債務人 代 理 人 劉韋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依附件一所示方式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次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再按,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60條、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已申報債權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共計13位,其代表債權金額總計新臺幣(下同)7,625,480元,其中本金金 額為4,592,722元。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9年10月13日提 出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每期依各債權人債權比例清償新臺幣(下同)20,819元(各債權人實際受償金額詳見附表一),共計8年96期,清償總額為1,998,624元,清償比例占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百分之26.21。經本院依本條例 第60條之規定,命債務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更生方案。惟書面可決之結果,除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該更生方案外,其餘債權人皆以書面確答不同意該更生方案,致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未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未逾已申報無擔報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依首揭規定,有不得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之情形。 三、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732號裁 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經查: (一)債務人自陳任職於薇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薇蕾 公司),工作內容為銷售保養品以及保健食品,並無 底薪,收入來源係每月銷售獎金與輔導獎金,依販售 物品之品項,抽取一定成數之獎金,99年1月至8月扣 除所得稅後之平均每月實際薪資收入為29,441元(計 算式:(33,287+47,476+19,726+28,311+33,314 +10,798+38,560+24,058)÷8=29,441),因該公司 會計作業流程,於員工每月可得領取薪資逾20,000元 時,即予預扣10%之稅額,是依債務人目前適用綜合 所得稅稅率6%加以計算,將每月溢扣之稅額納入所得計算基準,債務人於薇蕾公司平均月薪為30,619元( 計算式:29,441+(29,441×0.04)=30,619);另 為求增加每月還款金額,債務人自99年9月起於樂活達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樂活達人公司)兼職工作,每 月可增加收入5,000元,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有薇蕾公司出具99年1月至8月每月 獎金明細表、樂活達人公司出具薪資證明單、本院99 年9 月7日訊問筆錄附卷可稽。又債務人已於96年5月 間與前配偶離婚,扶養未成年子女一名,每月領有兒 少補助1,400元,亦一併納入收入計算。綜上,債務人每月收入總計為37,019元(計算式:30,619+5,000 +1,400=37,019),復參酌債務人可供查詢之財產所得資料,96年度全年所得為38,535元,97年度全年所 得為14,750元,98年度全年所得為6,087元,有96、97年度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98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卷資料附卷 足憑,可知債務人目前每月實際收入以37,019元列計 ,應屬合理可信。 (二)再觀諸債務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其每月必要支出為 16,200元,扣除扶養費用3,550元後,所餘12,650元尚需支付債務人及其未成年子女容身所需之房租暨管理 費用7,450元、共同生活之水電費用1,200元等,可用 於個人實際生活消費支出之餘額相當有限,逐項審核 其必要支出金額,應認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屬合 理,本院衡酌上開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 可行。 (三)雖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 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別以還款成數過 低;債務人既有穩定工作,應有年終獎金可加入更生 方案中以增加還款金額;債務人於生技公司有投資資 產,應將之變價並納入清償;債務人將其薪資匯入未 成年子女莊○○帳戶中,有隱匿財產之虞;依債務人 之信用卡消費明細顯示,債務人於富邦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及富邦產物保險有限公司均有投保,卻未揭 示於更生方案中,係於債臺高築情況下,仍坐享高額 保險利益,顯失公平正義;債務人對其未成年子女之 扶養費用,應以98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之免稅額82,000計算,並與前配偶共同負擔,至多僅能列計每月3,417元(計算式:82,000÷12÷2=3,417);債務人收入 不穩定,且其陳報收入不及2萬元,並未扣除其可供清償之更生款項20,819元,可合理推測其有隱匿收入或 無法履行之虞云云,而具狀不同意上開更生方案。惟 查: 1.債務人於薇蕾公司之工作屬於業務性質,以每月銷 售產品金額,依一定成數計算當月所得,雖無固定 金額之薪資,然堪稱穩定;每月收入金額平均可達 30,619元,亦屬合理。況債務人為求增加收入,另 於樂活達人擔任兼職工作,前已記述甚詳,足徵其 盡力工作以求提高還款成數之誠意。核查債務人之 收入金額全依當月成交之業績金額計算,與一般受 薪工作多於每年農曆春節前發放年終獎金之狀況不 同。至於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指 稱債務人每月收入不及2萬元,恐有隱匿收入或履行不能之虞各等語,與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內容及 本院所查實況全然不符,恐屬誤會。 2.次查債務人之財產清單中,列有升聯國際生物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投資40,000元、遠陞股份有限公司投 資81,200元。據債務人陳稱,此為前配偶莊錫樂以 其名義所為之投資,上開公司目前均已停業,有本 院99年6月2日債權人會議記錄、債務人99年6月30 日之陳報狀附卷供參。復查其中遠陞生技股份有限 公司業已廢止,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明細 附本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732號卷內可稽;核查債務人自95年度至98年度之財產所得資料,未見上開公 司任何股息、薪資等收入,是此二筆投資,應已無 相當之財產價值可為變價。 3.再查債務人雖以未成年子女之帳戶為薪資入帳之用 ,然於其更生程序中,均主動開示其財產所得資料 ,並提供薪資收入、存摺入帳明細等證明資料供本 院及各債權人查核,並無何等隱匿情形,與本條例 第63條第1項第9款規定之「虛報債務、隱匿財產」 之要件尚有未符。債權人指摘債務人隱匿財產而應 不予認可更生方案等語,尚無可採。 4.又經本院函查,債務人於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查無投保資料;於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則 有富邦產物個人小額信用放款保險契約一份,業於 94 年1月1日到期,並無解約金可供領回。有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回函各一紙附卷足憑,債務人並無坐享高額保險利 益等情。 5.末查債務人之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用每月約需8,500元,扣除兒少補助費用1,400元後,再與前配偶平均分攤,故每月列計3,550元,與依98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度計算並分攤後所得每月3,417元之標準所差甚微。況債務人之未成年子女年近12歲,與幼兒依 附父母生活,故生活必要費用顯較成年人為低之狀 況有間,若完全以免稅額度列計其生活必要費用, 衡諸目前社會實際生活情形,實嫌過苛。債權人認 扶養費金額應予刪減之主張恐不足採。 四、準此,本件更生事件中債務人有固定收入,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復無消債條例第63 條 、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揆諸本條例 之立法目的,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理過程中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首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債務人李素芬之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998,624元。 │ │2.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以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 │ │ 20,819元,合計96期(8年)。債務人應於每月30日前,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應償 │ │ 金額,以匯款方式匯入各債權人所指定之還款帳戶,匯款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 │3.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逾六年之特別情事:提高還款金額。│ │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元│ ├──┬────────┬─────┬─────┬──────┬──────┤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總分配金額│第1-95期每期│第96期每期分│ │ │ │ │ │分配金額 │配金額 │ │ │ │ │ │ │ │ ├──┼────────┼─────┼─────┼──────┼──────┤ │ 1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 222,524 │ 58,323 │ 608 │ 563 │ │ │有限公司 │ │ │ │ │ ├──┼────────┼─────┼─────┼──────┼──────┤ │ 2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200,194 │ 52,470 │ 547 │ 505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3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 679,989 │ 178,224 │ 1,856 │ 1,904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4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1,514,247 │ 396,881 │ 4,134 │ 4,151 │ │ │有限公司 │ │ │ │ │ ├──┼────────┼─────┼─────┼──────┼──────┤ │ 5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 361,852 │ 94,841 │ 988 │ 981 │ │ │有限公司 │ │ │ │ │ ├──┼────────┼─────┼─────┼──────┼──────┤ │ 6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772,848 │ 202,562 │ 2,110 │ 2,112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7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754,625 │ 197,786 │ 2,060 │ 2,086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8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 365,769 │ 95,867 │ 999 │ 962 │ │ │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 │ │ │ │ │分公司(原荷商荷│ │ │ │ │ │ │蘭銀行) │ │ │ │ │ ├──┼────────┼─────┼─────┼──────┼──────┤ │ 9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 139,621 │ 36,594 │ 381 │ 399 │ │ │有限公司 │ │ │ │ │ ├──┼────────┼─────┼─────┼──────┼──────┤ │10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522,750 │ 137,012 │ 1,427 │ 1,447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11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 249,251 │ 65,329 │ 680 │ 729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1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679,256 │ 440,130 │ 4,585 │ 4,555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13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162,554 │ 42,605 │ 444 │ 425 │ │ │有限公司 │ │ │ │ │ ├──┼────────┼─────┼─────┼──────┼──────┤ │ │ 合 計 │ 7,625,480│1,998,624 │ 20,819 │ 20,819 │ │ │ │ │ │ │ │ ├──┴────────┴─────┴─────┴──────┴──────┤ │參、補充說明 │ │一、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後,再四捨五入取整│ │ 數計算。若各期受償金額家總後產生些微誤差,均於第96期清償金額中調整。 │ │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債權│ │ 人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 │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 │ 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 │ 並得依職權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1項本文、第2項│ │ 規定參照) │ └─────────────────────────────────────┘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除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外,不得搭乘高│ │ 鐵及航空器。 │ ├────────────────────────────┤ │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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