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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3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3號

聲請人
柯月里
即債務人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生活程度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柯月里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99年度消債更字第35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債務人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資存摺明細影本、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員工薪資單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每一個月為一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8,000元,清償八年共計96期,總清償金額為768,0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一)債務人任職於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其主張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每月薪資可達21,768元(以97年1月至99年2月平均計算),查債務人之員工本薪為17,001元、伙食津貼1,800元、職務加給1,500元,如整月全勤加計全勤獎金500元,故債務人固定每月收入為20,800元(以每月全勤為前提),又債務人每月排修8天,如未休假至每月8天,始有加計執勤加給,因此,本件債務人雖主張每月平均薪資可達21,768元,惟此多出之金額(2 1,768-20,800=968)應為債務人縮短應休假日數,而額外排班所得。

(二)債務人柯月里每月固定薪資為20,800元(尚未扣除勞保費302元、健保費5487元),扣除每月提出更生方案之履行金額8,000元,每月僅餘12,800元可供日常生活費用,雖有高於臺北縣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0,792元,惟債務人租屋在外,每月房租含水費8,000元,此有房屋租賃契約書在卷可稽,故債務人每月扣除房屋租金後,僅餘4,800元供其膳食費、交通費、電費、瓦斯費、醫療費、勞保費、健保費及其他生活必需品之開銷,可認債務人已盡全力提出更生方案;又債務人為因租屋在外,無法將每月生活支出控制於10,792元,為提高更生方案清償總額,並自願將更生方案履行期間由最長六年延長至八年,故其清償總額76,8000元以六年72期計算,每期清償金額即有10,666元(計算式:768,000/72期),則債務人每月(即每期)之生活費用則少於臺北縣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0,792元(計算式:20,800-10,666=10,134)。

(三)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清償總額為768,000元,佔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1,174,739元之65.376%,本金總額1,116,865元之68.764%,其清償總額已達債權總額相當成數,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又更生方案之條件是否公允,除清償成數得列入考量外,尚應就債務人之財產、收入狀況及其他一切客觀情事綜合觀察;本件債務人柯月里民國42年生,現年57歲,患有十二指腸潰瘍、胃潰瘍,並曾經因工作在店內滑倒,致有右髖骨閉鎖性骨折,此有亞東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收據在卷可佐,本件債務人年齡稍長,身體狀況不佳,其仍願預估以每月全勤為前提而提出更生方案,並自願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間至八年,可認已有相當之誠意。

(四)又於本院依職權召集債權人會議時,有債權人表示債務人有成年子女二人,應可協助還款等意見,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意旨乃在於債務人於更生履行期間盡力工作,將其自身所得之一部用以提出更生方案,謀求債務人經濟生活之更生,故債務人之子女並無義務協助還款;再者,民法第1117條規定,受扶養之要件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又雖法有明文規定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受無謀生能力之限制,但仍有「不能維持生活」之要件,本件債務人任職於萊爾富股份有限公司,每月有固定薪資收入,依前開法律規定,其子女並無給付扶養費之義務,據此,債務人之更生方案以其自身最大清償能力而提出,可認公允。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一: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3號債務人柯月里更生方案暨履行分配表┌─────────────────────────────────────┐│壹、更生方案內容 │├─────────────────────────────────────┤│1、聲請人即債務人柯月里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8年內償還,以每一個月││ 為一期,每期在10日給付,每期給付新臺幣(下同)8,000元,總共清償96期,合││ 計清償768,000元。清償期限逾6年之必要情事為:願盡最大還款誠意,延長清償 ││ 期間,提高清償成數。 ││2、清償方式:債務人於每期(即每月)之10日前,將每期應清償之金額,按已確定 ││ 債權表中債權人之債權比例,以匯款方式匯入各債權人所指定之還款帳戶,匯款 ││ 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3、如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仍視為全 ││ 部到期。 │├─────────────────────────────────────┤│貳、更生方案履行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應清償總額│每期分配金額│每期分配金額││ │ │ │(以更生方│第1-95期(以│第96期(以應││ │ │ │案清償總額│每期還款金額│清償總額債權││ │ │ │乘以債權比│8,000元乘以 │總額扣除前95││ │ │ │例) │債權比例) │期已清償數額││ │ │ │ │ │計算) │├──┼────────┼─────┼─────┼──────┼──────┤│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 │ │ │ ││ 1 │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 │ │ ││ │分公司(即原債權│190,323 │ 124,426 │ 1,296 │ 1,306 ││ │表編號1荷蘭銀行 │ │ │ │ ││ │) │ │ │ │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 │ │ │ ││ 2 │有限公司 │844,309 │ 551,977 │ 5,750 │ 5,727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 3 │股份有限公司 │140,107 │ 91,597 │ 954 │ 967 │├──┼────────┼─────┼─────┼──────┼──────┤│總計│ │ │ │ │ ││ │ │1,174,739 │ 768,000 │ 8,000 │ 8,000 │├──┴────────┴─────┴─────┴──────┴──────┤│參、備註 ││一、債權人之債權比例悉依本院99年7月20日編造之確定債權表計算。 ││二、債務人應於本件更生裁定確定後,按期將每期應繳納之金額以匯款方式匯入各債││ 權人所指定之還款帳戶;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三、裁定確定後,本院將寄發確定證明,屆時請各債權人向債務人寄發匯款方式,以││ 利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債務人有主動聯繫債權人繳款方式之義務,如屆時債務││ 人無法順利聯繫各該債權人,應向本院聲請閱卷,卷內均有各債權銀行或公司代││ 理人之聯絡資料。 │└─────────────────────────────────────┘附件二:更生事件債務人之生活程度限制

1、不得為奢侈浪費之消費活動。

2、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3、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或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出,或有其他特殊情事者,不在此限。

4、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5、不得投資金融商品(如股票、基金等)。

6、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7、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8、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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